近日,市政府下发义政办发【2008】9号文件,对我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办法》规定,全市范围内因征用土地、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均可办理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列入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对象。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标准为6000元。2008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农村居民应以村民小组以上组织为参保单位,按征地时间同步参保。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村居民允许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办理参保。凡符合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村(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凭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情况说明书、《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参保人员户籍证明原件,经所在镇(街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部门审核同意,送市社保处复核后予以登记办理。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由市社保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以后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已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允许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标准为66000元,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超过一个月,缴费金额减少100元。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当月参保,次月享受。享受标准暂定为623元/月,以后随缴费水平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而调整。(陈金花)
我市调整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来源:义乌商报
作者:
时间:2008-02-18
点击:
1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热点关注











